乔新生: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
尽管政企分开喊了很多年,甚至在表面上也实施了政企分开,进行了公司化、股份化改造等,但国企——尤其是垄断性国企——的运作仍然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甚至仍然像机关衙门一样。
此时,分配公平与生产效率的矛盾,在劳动的整体性的现实获得中得以社会制度上的消解。按劳分配原则的现实化,必然是全世界性的。
虽然刚开始只是形式上的平等,但是越往后,公有制再生产的平等,越具有实质上的平等甚至超越了这种平等,而且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符合人道主义的平等。因此,就某一理论角度或者割裂地运用这些理论角度来把握马克思的正义思想,都不免流于片面。混合所有制和要素分配原则只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全球化的新的表现形式,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原则才是分配正义真正实现的社会条件。自然地,缩小贫富差距的制度设计就是完全实行生产要素分配。在当前的世界历史只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世界历史的进程中,我们要做的是给人们指出一条现实可行的通往分配正义的路径。
而在非阶级社会中,劳动的整体性则是以更全面、更符合人性发展的方式被每一个劳动者占有。只有在公有制社会,平等、公平、正义才能够真正实现,并且是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不断地被生产出来。于是出现了花钱买平安、无限制地满足上访人的各类诉求、摁下葫芦起了瓢等现象,甚至在维稳的压力下,接访变成了截访,将上访群众予以劳教拘留处罚,不仅未能解决问题,反而使得问题更加复杂化,最终伤害了法治。
比如农民工问题、城乡的二元结构问题都要靠出台更加公平的政策和法律制度来解决。要严格公正执法,建立一套比较完备的执法程序,约束和规范各类执法行为,确保法律得以严格实施。同时,媒体应该多宣传那些依法解决纠纷的案例,而不能宣传靠行政方式、靠领导解决纠纷的案例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渠道是经过长期历史检验逐渐规范化、制度化的成果,是纠纷解决制度的高级形态,具有公开透明、公正可信等形式正义的基本特征,是解决纠纷的最终也是最权威的渠道。
在法治社会,应当将民众的诉求及各类争议的解决引导到法治轨道上来。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且也是最权威的。
比如农民工问题、城乡的二元结构问题都要靠出台更加公平的政策和法律制度来解决。由于过多依赖行政方式解决纠纷,党委政府站到了解决纠纷的第一线。行政方式与法律解决方式的最大差别就是缺乏合法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当然,为了有效解决纠纷重建民众对司法的信心,也必须对复议制度、诉讼制度等进行较大力度的改革,使之更加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和纠纷解决的要求。
要制定更加公正的制度和法律,通过公平公正的政策来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不能因为目前存在司法救济不畅、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等个别现象而放弃司法制度,选择人治的行政的方式。在中国社会矛盾日益增多、日益复杂的情况下,只有通过法治的途径,通过司法的方式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各类纠纷。所以,要想彻底终结各类纠纷,必须走法治化的道路。
在一个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如果过度地依赖行政方式,必然会导致行政方式解决纠纷的数量增加,以法律途径解决的纠纷数量减少,公众也就不再信赖法治。建议领导减少批示,增加指导,将信访群众引导到诉讼、复议、仲裁等理性的维权渠道上。
于是出现了花钱买平安、无限制地满足上访人的各类诉求、摁下葫芦起了瓢等现象,甚至在维稳的压力下,接访变成了截访,将上访群众予以劳教拘留处罚,不仅未能解决问题,反而使得问题更加复杂化,最终伤害了法治。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从而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三是慎用行政方式解决纠纷,注重司法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不断增强司法裁判的说理性,通过司法公开的渠道,明白地告诉当事人裁判的结果和理由。有的强调运用行政手段化解矛盾,有的主张采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社会矛盾,还有强调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纠纷。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践中有不同思路和做法。而且通过行政方式解决的纠纷缺乏稳定性和长期性,纠纷会无休止地拖下去,既不能真正解决纠纷,又增加了社会成本。修改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扩大诉讼的受案范围。
要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要制订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来弥补各类程序的漏洞和缺陷,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尤其要解决行政不作为问题。
二是强化司法最终解决社会矛盾。由于大部分矛盾纠纷是法律纠纷,有效解决纠纷必须回到法治的轨道上。
制定申诉法,把各类申诉案件纳入一个完整的、有效的、刚性的程序中,通过申诉程序来化解各类涉法涉诉信访争议。事实上,从近年来解决纠纷的实践看,一味强调运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不仅会影响行政功能的发挥,背离依法解决纠纷矛盾的初衷,而且最终会损害法治的权威和尊严。
这会给社会造成一种误解,会引导一些本来就对司法不太信任的当事人纷纷选择信访等行政方式寻求解决纠纷,强化人治的思想和意识。行政解决纠纷的路子已经快走到尽头了,这种饮鸩止渴的维稳车轮也应该及时刹车了,否则社会矛盾可能会愈演愈烈,运用法治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良机也会错失。同时要增加审级,一部分案件实行三审终审,摆脱地方的干预,确保司法的公正,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救济渠道,赢回民众对司法的信任。进入专题: 法治 社会矛盾 。
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完善司法救助制度,通过司法救助解决那些生活陷于困顿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使司法救助扩展到所有超出法律层面,需要政策解决的各种问题。完善执法体制机制,解决行政执法不规范、不透明、不作为这些问题,特别是要在执法过程中注重程序的完善。
要健全法治注重源头治理,强化司法最终解决社会矛盾的作用,尤其要慎用各种行政维稳方式,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建议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
同时,媒体应该多宣传那些依法解决纠纷的案例,而不能宣传靠行政方式、靠领导解决纠纷的案例。要严格公正执法,建立一套比较完备的执法程序,约束和规范各类执法行为,确保法律得以严格实施。
一是应当强化源头治理,通过公正的立法和制度、规范的决策和严格的执法,切实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具体说来,在查明案件事实,理解和适用法律规范中,都必须坚持以公正为根本指针。忠诚既是一种品德,也是一种美德。为此,政法干警就肩负着使自己不断进取、不断提升、不断完善的修身使命。
忽视或者藐视必要的薪酬待遇,没有必要的物质保证,我们就会陷入假大空的观念迷雾之中。因此,我们不能离开职业伦理来奢谈政治品质。
这是由政法干警在政法工作上的重大作用决定的,也是由政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与影响力所决定的。《说文·心部》解释说,诚,信也。
就诚来说,为真心诚意、真实、恭敬之意。卓泽渊,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